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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一共22条。
你说的大概是之前已经失效的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一共34条,其中第28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
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
回婚姻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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