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东
法律主观:
您的理解非常正确。您所说的新婚姻法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反应的原因有几个方面:第
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
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物权所有权是法定的,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因为结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必须根据《物权法》进行调整。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除非经过赠与,否则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夫妻分割的是婚姻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