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福
法律主观:
1、转移夫妻共有房产、公司股权房屋为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移的,从转移的定义看,是财产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移出。而房屋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但是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转移房产的行为,即表面上,产权人将房屋以赠与甚至“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实际上却是产权人的亲友或事先串通好的人,目的是将房屋从产权人名下暂时转移走,待将来离婚后再返还或以第三人的名义出售后,售房款再私下交给原产权人。这种转移房产的特点,
一是转让的无偿性,即要么是明确的无偿赠与行为,要么是没有发生实际售房款交易的虚假买卖行为
二是房屋或房屋的价值最终会以隐蔽的方式回到原产权人手中。
2、转移夫妻共有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有价证券转移夫妻共有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手法基本一致。对存款,虽然性质是夫妻共同的,但银行账户一般都是开立在个人名下,所以持卡人将存款转移走非常容易,在原告起诉前,往往会将存款取得只剩很少的余额,或干脆销户。转移的方法,有时持卡人直接将存款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转入自己其它的帐户或亲人账户,这种情况下,通过银行仍然能够查询出存款的去向。而更多的持卡人是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存款,由于货币是种类物,一旦取现处理,另一方即使查到了持卡人取现的记录,也难以知道存款的去向。
3、转移其他动产其他动产如汽车、家电、贵重物品等,最易被转移,因动产的特点就是好移动。最常见的转移动产的情况,就是家电、汽车、贵重首饰等被转移。如一方趁另一方不在家或分居的便利将家电转移他处,庭审时却不承认家电的存在等。
法律客观: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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