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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书包括了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以及离婚协议。 上述协议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三份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内容却有很大区别。
婚前财产协议生效时间为双方登记结婚之日,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
婚内财产协议生效时间为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但是不能在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则为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财产归属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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