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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离婚 后是否有必要再 复婚 ,区别对待。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还是不要复婚的好;否则,可以考虑复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 婚姻登记 机关重新进行 结婚登记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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