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骑手
问题:我是一高校的老师,因女方作风不好,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现在我俩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发生了矛盾,首先,她要求哺养小孩,其理由是小孩才2岁半,按照司法解释她有优先权利。而我则要求自己来抚养小孩,我的理由是:
①她生活作风不好,今后对小孩的成长不利。
②她已下岗,每月才一百多元的生活费,而我是高校教师,工资稳定,教育环境好,有利于小孩今后的成长。请问题:女方作风不好,男方能否要求将子女判归自己抚养?
夫妻离异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子女失去了同时与父母双方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可能,从而出现了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的处理规定: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妻子品质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且无工作,如果孩子判归其抚养,上述原因无疑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你完全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小孩归你直接抚养,相信人民法院会从有利孩子成长的方面考虑,作出合适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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