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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 结婚证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 离婚 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男女双方已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 合法,受法律保护,应该按正常的 离婚程序 进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 同居关系 ,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离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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