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样的?

至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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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 婚姻法 院程序是怎样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要求确认 婚姻无效 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 领结婚证 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 财产分割 和孩子 抚养 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 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 一审 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 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入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结婚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结婚手续 ,成为夫妻,这就需要设立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结婚后并不具备实质条件,比如近亲属结婚、构成重婚的,有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无效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效力或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这样案件后,对婚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符合婚姻无效特征的,当庭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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