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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 离婚 时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 夫妻共同财产 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 共同财产 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 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 净身出户 ”。 第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 清算 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 离婚财产 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 离婚诉讼 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
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 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 婚内财产协议 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双方在婚后出现感情问题并无法解决时,是可以办理 离婚手续 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仅要将 子女抚养权 进行分割,同时也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分割财产时,有一方恶意的将共同财产进行转移或者非法变卖,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 诉讼 请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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