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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应当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概括地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四种方式:
一、债权由权利人另行主张,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予处理。在除双方自认无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自认的债权又缺乏债务人的出面认可,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而由权利人另行主张后再行分割是最恰当的方式。
二、确定债权由一方享有,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三、确认债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四、双方均有对外债权的,确认债权由借出一方分别享有,各自主张,并就差额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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