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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和杨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姻期间,周某深感二人性格不合提出离婚诉求,而杨某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周某的离婚诉求。后来的生活中,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分居了一年六个月。那么,当周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呢?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 史玉倩:《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应当判决周某和杨某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在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不存在其他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下,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是难以判离的,而夫妻感情破裂通常又难以证明。本次《民法典》的新规定则为感情破裂提供了一个新的判定标准,从时间尺度上给出了一个可以适用的途径,这有利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裁判的统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要求离婚的,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感情关系确实缺少继续维系的可能,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两三年内一直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尊重其婚姻自由。
本案中,周某起诉离婚不予准许后,和杨某又分居了一年六个月,再次提出了离婚诉讼,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周某和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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