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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在香港结婚的, 如单方面申请离婚
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 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1)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於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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