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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浊酒论清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案件证据规则对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分配。这个司法解释无疑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一场革命。他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由民事审判程序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即审判员由教练员、运动员身份向裁判员身份的转变,使法官的立场处于中立的地位。但是,我们看到,在现行人民法院收费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新的证据责任分配制度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本文就证据责任分配制度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人民法院收费制度的改革、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作如下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新的证据分配责任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按照该证据分配责任,我把其概括分为三大块:
(1)原告举证;
(2)被告举证(举证倒置);
(3)法院收集证据。 而上述三项证据分配责任的背后都存在一个费用负担问题。从实践上看,上述三项费用都是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认为传统的审判模式称为职权主义,现行的审判模式称为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的侧重点不同,费用显然不同。我们曾看过一个电视连续剧《办案四人组》,剧中的4个人分别是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这4个人骑着自行车整天走街串巷,风餐露宿现场办案。他的社会效果姑且不论,但法院的办案成本肯定很高。按原来的诉讼模式,法院基本上包揽了证据的收集、调查、质证、核实。因此,原来收取诉讼费用的比例与法院的办案工作量是相辅相成的。而现在举证责任全都由当事人承担,法院的工作量明显减少,几乎没有诉讼成本,相反倒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下面我从两种不同证据模式的成本变化看当事人诉讼成本是如何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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