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姐
1、办理现役 军人离婚 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 离婚 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 离婚条件 ,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
2、办理现役军人 离婚手续 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 自愿离婚 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6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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