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结婚,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还有什么用处?

陌上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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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要去办理离婚时,民政局要求你出示结婚证,办理离婚的同时,结婚证由民政局收回销毁。

当你决定要再婚时,要向民政局出示离婚证,证明你离异,再次领取结婚证时,离婚证由民政局收回销毁。离完婚取得离婚证,还是有用的。等再结婚时,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一栏是:未婚,则不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是:离异,则需要出示离婚证)。

今生缘

今生缘


1.离婚后,双方结婚证不需要上交有关部门,民政局在双方结婚证上盖一个章,表示结婚证作废。


2.离完婚取得离婚证,还是有用的。等再结婚时,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一栏是:未婚,则不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是:离异,则需要出示离婚证)

好心情

好心情

当你要去办理离婚时,民政局要求你出示结婚证,办理离婚的同时,结婚证由民政局收回销毁。当你决定要再婚时,要向民政局出示离婚证,证明你离异,再次领取结婚证时,离婚证由民政局收回销毁。

阿正

阿正

再次结婚时需要出具离婚证。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三张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须为红色。
4、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系再婚的,还须携带离婚证。

温馨提示: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会予以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离婚后再次结婚,如果这次结婚已经办理了结婚证,那么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就没有什么用处了。就像你已经大学毕业了,已经领了大学毕业证了,你的小学毕业证个和初中毕业证除了留个纪念以外也没有什么用了一样。

赵云

赵云

离婚后再次结婚那么以前,我前夫的结婚证已经离婚证就没有用处了,就是废品,可以销毁掉,以免看到你心里伤心、心里难过,也不能让你的现任丈夫,看到后他多心。

βнΖ℡

βнΖ℡

以前的结婚证是没有什么用,但是离婚证是有用的。因为你要生孩子,需要去办准生证,办理准生证的时候,就必须要出示前一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

李壮

李壮

以前的离婚证留着万一以后复婚得话是需要的,一辈子那么长以后的事谁也说不准!多给自己留条后路!

xy真真

xy真真

您好,以前的结婚证在你离婚的时候已经被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收回,离婚证是证明您单身的证据。

五阿哥

五阿哥

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当然没有用了,离婚再次结婚就是有现在的结婚证就可以了。

彩霖传道

彩霖传道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当你要去办理离婚时,民政局要求你出示结婚证,办理离婚的同时,结婚证由民政局收回销毁。当你决定要再婚时,要向民政局出示离婚证,证明你离异,离完婚取得离婚证,还是有用的。等再结婚时,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一栏是:未婚,则不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是:离异,则需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您已经再婚,结婚手续办完后一般也不要以为离婚证没什么用处了,为以防万一还是请您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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