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人
经济适用房离异分配和一般的房子是一样分的,但是只能分配自己拥有的一部分,并且因为买卖受到限制,因此不可以对外转让变现分配。对于产权过户的话,假如有写两人的名字并且产权也是对半分的话可以不用额外分配,如果是按份额分的话还需要联络管理部门帮助申请办理。
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弊端
1、经济适用房的成本是比较低的,所以购买的时候比较便宜,大家都知道便宜没好货,房子也是不例外的,虽然便宜,但是它的质量非常的不好,位置一般都不会在市中心,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位置都是比较偏远,不是在郊区就是在乡下和镇上交易,手续也非常的麻烦。
2、经济适用房只是为了解决一些城镇中收入比较低的家庭住房问题的,如果想要购买房子的话,不建议想选择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位置非常的偏远,不是在镇上就是在郊区,所以想要去市中心的话,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路径前往,对于交通非常的不方便。
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吗?
1、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权上与它们不同。
房改房上市后的94%归出售人。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20%归原产权单位;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全部归个人。
经济适用房上市后,同样全部归个人,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全部归个人。
3、经济适用房大批都是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国家无偿批付使用的,没有具体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出让的土地取得方式才有期限,不论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房屋权始终归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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