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女人为什么热衷出轨?

黃峰

黃峰

那时的女人不仅敢炒丈夫的鱿鱼,还把出轨寻外遇作为一种时尚,如同减肥一样,风靡全国各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话说孔子当年在确立儒家思想的时候,为了确保父系社会的长治久安,给女性戴上了一个十分结实的紧箍——贞节。大家可别以为贞节仅仅是指女人要对婚前性行为绝缘,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在东汉王朝灭亡后,随着羯、氐、羌、鲜卑和匈奴等五个民族迁入中原,各种非主流思想、风俗融入到了中国传统思想中。自黄帝起,一向血统纯正的华夏族开始与其他民族混血,就连唐太宗李世民都是鲜卑人的后代,出自一个蛮气十足的姓氏——大野。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贞节观被颠覆。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唐朝的法律制定者除了照顾女性的婚前待遇,还大幅提高婚后待遇。前代的女性都是婚奴,只能等着老公把自己看腻味了,然后一脚踹回娘家,俗称“休妻”。到唐朝情况大为改变,如果女性婚后生活不幸,就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让老公下岗。《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就像广告说的那样,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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