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净心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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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管辖 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 二审 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 起诉状 副本15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 离婚 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 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 申诉 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怎么办 可想办法让法院移送案件。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较多。这是因为 合同纠纷 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 管辖 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
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 债务 给付期限。 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 证据 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 管辖异议 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的,但此时通常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些时候原告起诉了,法院也受理了,但被告却对管辖权存在异议,这个时候也是允许提出异议的,但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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