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理离婚案件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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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审判,经查明确属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是否也一并审理并做出相应判决,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一定难度,无法对原告所陈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状况如何以及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案件所涉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或者谎称没有任何财产。无论属于哪种情形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必起无疑。据相关案例报道,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之后,被告的出现则对原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或申诉,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也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同理,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有可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在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为稳妥起见,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这样可以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也应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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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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