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债务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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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一、离婚逃债的几种情况


1、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
(2)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
(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
(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二、离婚逃债的处理


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债务履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债务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债务履行人。


3、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修江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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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一、离婚逃债的几种情况


1、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
(2)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
(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
(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二、离婚逃债的处理


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债务履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债务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债务履行人。


3、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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