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被案外人查封,法院是否应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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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凭此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判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按判决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只能另行提起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法律的规定,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离婚诉讼的双方,张某是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在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张某作为案外人,当然不能作为申请主体。其离婚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同时其债务的承担也只是离婚当事人内部的分配,不及于案外人。要实现其债权只能直接向当事人主张或者通过另案诉讼。问题
2、本离婚案件中虽然判决其债务50000元由一人偿还,但这只是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债务内部的承担方式的分配,对外并不产生效力。按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起诉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其债务,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偿还了债务,可向追偿。问题
3、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将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这个角度来看,主张债权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离婚案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是附属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中不存在第三人。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第三人可能会与第三者相混,从而导致误会。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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