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不由已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二)子女的户籍证明;,(三)离婚协议草稿;,(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五)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二)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三)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离婚协议如果不是涉及很大的财产问题的,一般也是不需要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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