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兰
由于我和老公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当时只交了10万元的首付款,合同是老公自己签的,当时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是这10万元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借的钱,都是我们俩共同还款和共同还房贷的。交房时候我负责装修款和家电置办上,结婚后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新的婚姻法出来后,我觉得我有必要争取我的权利,我有几个问题:
王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婚前房产名字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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