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死亡,婚姻关系

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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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死亡一方以“我有一女”“我有两个孩子”等借口,要求解除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另一方给予抚养费的情形。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死亡一方必须与其所生之子离婚而非与之结婚。但死亡一方不一定都能与其所生之子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夫妻对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义务都是平等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得以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离婚;

一方死亡后,其遗产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分割遗产。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死亡婚姻关系是否可以离婚,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时遗产分割问题予以明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分割,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有遗嘱扶养的人,在遗嘱扶养期间离开人世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或者受遗赠,有独立责任能力。”由此可见法律对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合法继承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上述死者为配偶之一、且生前已死亡时,则配偶不能以两个孩子都是其子女为由要求分割遗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生育两个孩子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作为配偶之一主张离婚;如因一方死亡而与另外一方离婚时可以提出要求分割三个孩子中所代表的一半部分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如果死亡一方无债务需由抚养费支付的问题。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患病或者其它非因主观原因未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有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要求的权利。”第30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已成年的,其不尽母义务的,应由其所在的成年家属支付抚养费。”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仍要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按照其实际需要确定并可预见;父母双方对其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抚养费按照其实际需要确定并可预见。


三、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上,一方死亡时所生的子女不享有抚养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离婚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随父或母生活。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有特殊困难的子女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意见判决由父母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父母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的,不影响子女在父母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视为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四、如果死亡一方提出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解除后,死亡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赔偿要求,但因死亡一方的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另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受婚姻中的任何其他事务的影响而得以维持秩序;无过错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是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夫妻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等方面在内的婚姻生活中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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