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致
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前款所称“上述财产”是指以结婚为目的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并实际控制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所有以及所支出的费用。“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于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主张返还给另一方或者为其子(女)抚养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财产。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离婚时应返还给另一方或者为其子(女)抚养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财产,没有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知识产权受益和其他合法所得。在《婚姻法》中,如果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都是属于婚前财产;而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则是属于婚前一方取得、婚后由配偶一方进行投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取得或者受赠取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协议中的双方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婚前所获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共同债务要归对方所有,如果协议中未作约定,应当由双方自行承担债务,但是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对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另一方请求返还该债务的除外。当然如果双方在离婚之前已经约定了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部分债务或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用自己个人或者对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在离婚时应将该债务进行抵销。对于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一方债务或者一方专用物质而获得的资金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3、在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前,父母就已经为其子女支付了必要的嫁妆或者赠予其子女的,一般也不应视为“给予”或者“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7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父母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其子女给付的嫁妆和赠与确有必要,并且该赠予不影响夫妻婚姻关系的继续,双方可以协议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法院在处理“离婚父母给的钱”时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区别。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财产通常表现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所取得的赔偿额等一般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基于婚姻关系之外、基于赠与等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财产,所以这些财产往往不在夫妻结婚后即发生变动。而此时如果父母再婚的情况下,即便购买行为系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团聚所必需,那么此时由于父母已经不再将此类财产视为赠与个人而归于无权处分。
4、离婚时对女方给予赡养费或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收入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一方个人收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下列共同财产,为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唯一房屋、车辆、储蓄和投资账户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上述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离婚时双方父母赠与各自财产中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类司法解释五对于离婚时父母给予女方赡养费和债务也规定得较为明确且易于操作。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五种情形中对于“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取得并用于夫妻生活开支费用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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