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喻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 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是 如何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 夫妻共同财产 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 离婚 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 共同财产 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 继承法 处理。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 子女抚养 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 抚养 子女或行使 子女监护权 ,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代表着是在夫妻续存中所留下来的,但对于这个债务一般是由双方来进行承担,对于法院在审理此案件的时候也是会从多个角度出发,再结合一系列的 证据 来认定出是否为共同的债务,所以,只要是共同的债务那么双方就必须协商好,才能更好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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