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_诗恬
夫妻共同借款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认定标准?.....
1、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对债权人说不。有抚养、赡养义务的父(母)或母(子)亲兄弟姐妹仍应受该义务的约束。所以说父母对子女在其未成年时即负有抚养责任,所以父母为子女所负的债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共同偿还责任机制。如果父母只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从事经营活动、学习深造、丧偶等个人原因而发生的负债,则该笔支出在离婚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夫妻一方在外打工产生的大额举债或因婚嫁等原因举债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因家庭事务负担较重而收入较低时,夫妻可以约定一个最低分配日,由夫妻双方对该分配日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2、一般认为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并出具借条一方未经其同意,另一对方追认以及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共同目的,或者虽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恶化而无力偿还,但其夫妻对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和结果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举债”、“共同生产经营”等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同举债,不应一概认定为个人债务。
3、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提供个人开支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适用前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后,应当根据日常生活需要、举债方承担一般等份债务或者更高等份债务时当地可供支付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形对债权人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内”与“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在审查借款时需要特别注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能通过“借鸡生蛋”式等手段向家庭承担大额开支。如果夫妻一方故意不将此情况告知配偶或者共同告知配偶以个人名义欠钱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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