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郭俊华

郭俊华

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佳答案有些过时了,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住房法院怎么执行

一般来说,只有一套住房的不会强制执行,可能会冻结过户。不过如果你家房子很大的话,那就不好说了。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7条、婚姻法17条所称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处置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意一方都享有处置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的,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并非因日常生活开销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或妻任意一方就可以享有处置权的情形


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需要夫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方可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无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产生的财产和财产关系。实务中,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中,无法证明或者认定为夫妻关系结成前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需要提出此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明,而主张标的(目标财产)非为共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非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或者该财产的所有权属负有证明责任。

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么

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都可以执行另一方的配偶,除非对方有财产独立的证据,不过一般很难提出该证据。

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执行

可以执行,不是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法律文书直接确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义务主体,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或者另一方有无履行的义务,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对能够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通行的做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
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
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径路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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