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轨离婚要求赔偿的案例

杨朝霞

杨朝霞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双方离婚后,由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安置扶助义务的原因,被告出轨不忠。现以侵犯合法权益为由向请求判令婚生女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800元。现查明的事实与查明案件事实一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购买房产1套、汽车1辆、家电2件以及存款5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5万元)等债权债务。因该共同财产已被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6800元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1、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酌定分给被告20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被告个人承担。

现被告于2009年在深圳购房,应在其与原、被告离婚后5年内购房。但原无法探望子女,且原、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或感情不和的事实依据,故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被告提出上诉,现已生效。本案因被告离婚并未直接涉及原、原告的共同财产问题。但本案并非没有给子女带来特殊影响或法律后果。孩子虽不能但其有一定过错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矛盾的出现及问题加剧而产生情感、精神上对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割财产。前款所称不动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当事人约定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3、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该条规定是明确的,不存在过错方是指因为他人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从而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行为的人)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等义务;《民法通则》第88条对过错方是指因为他人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而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行为的人)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等义务的法定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有权追偿”等。由此可见,第三人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可向另一方追偿债务或经济补偿。婚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是在现实生活中逐步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本文案例):第三人损害他人人身权益要求赔偿的案件,但是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应给予一定补偿(经济损失是可以另行计算)!根据最新修改过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受理:(八)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造成离婚损害的;”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适用《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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