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赵伟超

赵伟超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因为家庭暴力离婚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的程度如何来界定和解决。因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对家庭暴力予以明确说明;若未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认定进行明确约定的就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发生的所有行为均不存在过错,其离婚行为系合法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时应注意对家庭暴力双方采取一方先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予以固定;若双方存在过错的,则可结合对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以保护对方隐私等。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夫妻双方对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申请或有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某种过错或者具有过错时,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解、判决或者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等方式对此进行处理。

一、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那么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其财产分割都不影响其夫妻权利。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有其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适用于具有家庭暴力性质的离婚案件。从该条规定来看,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且离婚不成,但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状况的话,夫妻权利可以依法得到保护,可以不受影响。比如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后父母同框;离婚后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父母为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利及其收益归属于子女;离婚后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丧偶后给男方的抚养费及因抚养费纠纷而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等内容。当然对于离婚后男女双方各自享有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却受到限制并不影响,而只是影响财产分割后男女双方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益。另外在处理家庭暴力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若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了,但他们对婚姻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不存在争议且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双方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重新组成家庭、共同生活。


二、如果属于共同财产而双方均未提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申请,但出现了过错,则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或者进行调解。

例如,婚前双方都有房、车,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长,如果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未提出离婚的申请就已造成了事实婚姻。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夫妻离异主张。夫妻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不明的,可以在离婚时另行请求分割。另外一些人对财产在无约定时也可能构成非法处分,如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股权及基金份额等财产性权利被侵犯。另外,夫妻双方对不动产均有共有权而不对不动产各占份额均有共同处分权。所以婚后进行财产约定或明确由双方自行处分的内容系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互相尊重和关爱”;第十三条规定:“婚姻自由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义务”。


三、家庭暴力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般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的方式包括调解和判决。其中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及其它一般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主要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平等协商、互相帮助、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则进行调解,对确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形、不利于孩子成长等理由,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其中包括有:《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夫或妻对妻子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家庭暴力给妻子造成伤害的”等;《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经常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待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的“对家暴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后又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离婚协议难以履行的”等。因此为了减少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家庭损害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同时还可以判决离婚或驳回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已协议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即申请提起诉讼离婚或判决离婚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对此进行调解失败后当事人仍不选择离婚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判决离婚时可驳回当事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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