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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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解除婚姻关系是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有到无,故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变更之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也是婚姻纠纷的一种,那么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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