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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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分类。其分类的标准,实际上是以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进行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


1、一般性人格权(第109条)


2、具体性人格权(第110条)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3、个人信息权(第111条)

(二)身份权

即亲属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等(第112条)


(2)财产权利

(一)物权(第114条)


1、动产物权(第115条)

1)动产自物权:动产所有权

2)动产他物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权利质权


2、不动产物权(第115条)

1)动产自物权:不动权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权、共有权

2)动产他物权:
一是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二是担保物权:不动权抵押权

(二)债权(第118条)


1、合同之债(第119条)


2、侵权之债(第120条)


3、无因管理之债(第121条)


4、不当得利之债(第122条)

(三)知识产权(第123条)


1、著作权


2、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四)继承权(第124条)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五)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

(六)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126条)

(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第127条)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第128条)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有哪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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