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
两人 同居 能分割财产吗 双方 共同财产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 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 债务清偿 的财产,主要包括:
(1) 工资 、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因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 事实婚姻 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 非法同居 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 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 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 婚姻法 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δ办理 婚姻登记 ,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财产 的分配理论上与结婚财产的分配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对于财产的认识要有着充分的把握,这样才会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现实的意义,所以同居分配财产并不是没有实际的意义,只要自己的财产符合有关的规定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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