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杨少川)
近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向一对闹离婚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他们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无独有偶,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发出了“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要求一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冷静2个月。
在安岳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对夫妻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一次发生纠纷,女方离家出走并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当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又表达了放弃诉讼的意愿。法院认为,这对夫妻提出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因此向他们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提出:“冷静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结婚12年,育有一女。男方认为女方消费大手大脚,不能勤俭持家,而夫妻更大的分歧在于是否生育二胎。庭审中,女方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男方则态度坚决。主审法官向他们发出“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思考、加强沟通。在缓和期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以帮助当事人调处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机。
据了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选择了118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按照《意见》,试点法院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之前提到的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案的主审法官李姗姗说,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5后”夫妻占大多数,双方都年轻气盛,容易冲动行事。提出“冷静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双方缓解对立情绪,让他们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此前,广州、上海等地的法院也曾在离婚诉讼中引入“冷静期”概念,以挽救边缘婚姻。
体现法治思维,折射伦理关怀
对离婚案件,以往法官更多的是在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着力,重裁判职能发挥、轻婚姻危机化解。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进,法官对婚姻案件的敏感性、复杂性也有了更多的认识。法院发出“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是对婚姻的挽救,更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既体现法治思维,也折射温暖的伦理关怀。
实施存在难点,需要制度配套
设定“离婚冷静期”的做法若随意使用,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又会过于严格。
因此,该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如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做出判断。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也离不开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法院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那么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在这个阶段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做出一些恶意侵害对方利益的事情。另外,诉前调解制度、心理咨询制度等在离婚诉讼法律制度中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更好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并非普遍适用,依据值得商榷
“冷静期”并非适用所有离婚诉讼情形。如果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法院应准予离婚,不符合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这六个月实际上也是给予了“冷静期”。在《婚姻法》、《民事诉讼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提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另设程序,法律根据是否充分值得商榷。
减少冲动行事,有益社会和谐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但生活中,不少年轻人视婚姻为儿戏。法院面对离婚诉讼,在综合考虑后设置“冷静期”,希望双方在婚姻大事前,保持慎重和理智,三思而后行。此举应该可大大降低因冲动而离婚的几率,对当事人家庭、对社会和谐都有益。
出于好意挽救,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该准予离婚。感情基础没有了,法院却不让当事人离婚,这只是出于法官的主观好意。但有的时候,设置离婚“冷静缓和期”也挽救不了婚姻,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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