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前夫在婚姻期间“包二奶”,可以向他索赔么?

花花世界  不必当真

花花世界 不必当真

索赔什么 物质吗? 如果连你也不珍惜你们之间的感情 那么我先恭喜你 可以 起诉离婚呗 他属于过错方 这样你就能多分财产了 哎 现在的人啊 出事了 先不想挽救自己的感情 却想想着自己可以得到什么好处

移动的树影

移动的树影

都前夫了,还索赔什么呀,你可以去咨询下律师看可以吗,如果你们离婚时间已经比较长了的话,估计索赔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权

嗯,我想应该是可以的,在婚姻里一方要是犯错误,是应该赔偿的

龙的传人

龙的传人

要搜集有效证据为日后准备

钢哥

钢哥

如果你能证明是在婚姻期间是完全可以的哦,

王小兔

王小兔

如果你有证据,你就可以。

代思羽

代思羽

只要你有证据,是可以的。

@凤兰

@凤兰

可以获得赔偿。参见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辛某某和路某某(男)于2002年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路某某负责经营,辛某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辛某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某离婚,路某某同意。2005年10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某听说路某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某,路某某对此承认。辛某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一、根据民法理论,男女双方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在相互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婚姻法》总则部分即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约束男女双方的法定义务。相互忠实是对身为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作的基本要求。本案中路某某在与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辛某某的诉请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虽辛某某在协议离婚时并不明知当时路某某与他人同居,但路某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致使辛某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这些表现不能说与路某某和他人同居没有关系。依第一种意见,不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肆意妄为,只要在离婚时不为另一方所知,便无需承担其违反夫妻相互义务的责任,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也有背于社会伦理道德。

综上,法院应支持辛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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