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愛吃嘚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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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解析]选项A考查西周的婚姻解除制度。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按照周代的札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札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可见,“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选项A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选项B考查西周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夫多妻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的继承的,而不是选项B所说的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为应选项。

选项C考查宋代的婚姻制度。宋代的婚姻法规承用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南宋时《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中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题中设置选项C正确,也许是出于此考虑。但关于丈夫背妻“擅去”之情况,《宋刑统》中却无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该选项不够严密。

选项D考查宋代的继承制度。宋代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有同样的继承权。
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陷阱点拨]命题者设置选项B,给很多考生造成了干扰。因为按照传统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方面,古代确立的是诸子平分制。但是在西周。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是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
因此,考生在平时复习中务必仔细,全方位地准确记忆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制度的内容,并加以比较和辨别。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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