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杯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出生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立法目的及其含义
出生与死亡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实,会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出生与死亡乃事实问题,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依赖法律承认的证据。本条就是确立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明规则。所以,本条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如何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及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与其他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证据之间的证据证明力问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确立了出生、死亡时间认定“三标准”以及认定标准的顺序:即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首要标准;在没有出生、死亡证明的情况下,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以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的,则采用实事求是的方式,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但是,不是所有中国公民都有出生证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即使是城市出生的婴儿也大多数没有出生证明,农村的许多婴儿是在家里出生,更不可能取得出生证明;非婚生子女、违反 计划生育 出生的孩子,则无法取得出生证明。
1995年,国家制定了《母婴保健法》,将出生证明规定为法定的医学证明,这个问题才基本获得了解决。《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特别是1999年1月1日,卫生部与公安部依据《母婴保健法》联合下发了四个文件,我国的婴儿出生才基本上都有《出生医学证明》,基本解决了出生证明的问题。
因为《出生医学证明》是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的,且是作为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一个依据,故相较于户籍登记等其他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证明出生的事实和出生的时间证明力更强。因此民法典在本条中规定首先“以出生证明为准”。而户籍登记、公民身份证、护照等,也是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的材料进行登记和办理的,因此其证明效力较之出生证明要差一些。所以,本条规定只有在没有出生证明之时,才“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民法典中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以上就是 民法典出生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的相关法规,以民法典为准,即以出生证明上的时间为准,如无出生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证据记载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