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申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夫妻二人婚前买的房子,虽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但要提供相应证据。因为我国对于房屋实行登记所有制,所以这种情况不动产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没登记的一方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在婚前自己为购房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是在此前提下才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登记一方。另一方在离婚时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双方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进行房产分割。双方共同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是双方协商以后共同出资购买,则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房产分割的方式一般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一方获得折价款,对于房产的价值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的评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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