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z.
不要听别人乱讲,国内婚姻和国际婚姻不一样,具体的你打114 问你当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我是大连的,这边涉外结婚没那么麻烦,也不用体检,中国人就要身份证户口本,如果离婚的人要出具离婚证明,外国人就是他的护照,还有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出具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还有那个日本人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好像还得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贴个认证标签再拿到中国来,其他的什么3代无血缘关系的声明书,结婚登记的时候人家给你的纸要你签字就行的,自己不用准备,你准备的人家也不要。建议你问问你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构,114 没有的话,就去当地登记机构,问一下涉外婚姻登记在哪?找到涉外登记了,就去问一下,你的情况要怎么准备结婚材料,你是不难的,关键是日本人的材料了,要多跑跑了。 材料准备好了,去签字结婚就可以了,一般当天就办完了,很简单的。
祝你顺利。
山凤
去死吧?还找小日本?中国男人不很好吗?你说她是不是想去日本吧?她是不是个贱--B。
荷溏月色
你好,现在是“四川婚姻律师网”的律师在回答您的问题。
1、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2、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其他应当注意事项: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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