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承诺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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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 承诺生效时间 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需要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迟延承诺如何处理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三、承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 承诺的方式 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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