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巷微风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封建法律规定,结婚后,妻子必须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门”的女婿必须姓妻子的姓氏,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须破除的。 第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 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 族还是随母亲的民 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传统上在我国子女都是随父亲的姓氏和民 族,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协商子女随母亲的姓氏和民 族,法律也是允许和保护的。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超出另一方的对子女的特 权。当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和民 族从属。 第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 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 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
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
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
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第
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 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 者的遗产,取得遗 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 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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