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苔女(原味)
“家丑不可外扬”,我们都知道,家暴作为社会普遍现象,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早在1999年,联合国就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全球行动》指南,并将实施家庭暴力确定为国际上反家庭暴力的五大核心目标之一。然而现实中,针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和预防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家暴不只需要明确受害者在家庭中的权利诉求和遭受暴力的时间和程度,还需要对家庭暴力的性质、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尤其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要及时进行求助与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重要。家暴案件往往会受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村委会和当地居委会等多方资源的限制和制约,因此除了寻求法律援助外更需要多方参与和共同努力。目前全国已有不少省市成立了反家暴工作机构或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预防。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指导监督
广东省各级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妇联组织成立了家暴调查委员会,为预防家暴提供有效参考,也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妇女权利保护工作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妇女维权和维护权益的有关问题。要强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将调解作为妇联组织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完善妇女维权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妇联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职能作用和妇女组织的作用。在妇女维权机构建设上,各地妇联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将妇联干部配备与妇联组织改革相结合。在具体实践中应通过建立家暴庇护中心、建设社区家暴干预站、建立联动机制等措施加强对家暴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法律援助力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就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权、受遗忘权等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法律规定为妇女权益提供了坚实维护。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都出台了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其中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许可人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了该法第二十四条中“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机关或者依法设立公益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男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因生活上需要而求助有困难的妇女提供经济帮助”中列举出了向妇女提供资助服务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
宣传教育是反家暴工作的基础,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及其家人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教育。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社会、家庭和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和引导妇女依法维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家暴的发生,需要妇女自身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首先,要提高妇女自身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明确家暴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增强公众意识等方式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是加强妇女自身教育,提高其防范家暴行为的能力,对于可能存在的家暴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另外,在家庭中发现类似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报警维权,避免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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