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
不能。女方有法定的居住权,即使离婚了,如果女方经济困难,特别是在居住上有困难的,女方仍然可以要求继续居住,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2、《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2款、第3款规定: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第13条: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
第14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为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住房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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