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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夫妻离婚债权债务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夫妻离婚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离婚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是:共同债权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债务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
二、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 夫妻离婚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男女双方讨债,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的相应债务。
三、离婚时双方未追回的债权如何判 离婚时双方未追回的债权的判决方式:
1.如果该债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性利益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利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夫妻离婚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夫妻存续期间男方有债权债务,离婚后房产归谁?一、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
1、产权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在北京地区,法院在分割产权房时一般会酌情考虑一套房子的实体分割,比如,将有二居室的房子判决一人一居室。不同的地区会有一定的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
2、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房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问题较多。对于“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承租公房的承租权问题目前,关于处理承租公房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若系争房产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屋在何时购买以及房款如何交纳。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应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系一方个人财产为宜。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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