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stan Chen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干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所以,在漫长的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
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
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
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故事。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予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我做主。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计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干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所以,在漫长的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
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
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故事。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予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我做主。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计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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