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
法律主观:
同居财产分手后的处理方式: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由财产所有人享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且无法分割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