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一生
我眼中的跨国婚姻,悲哀的多过于幸福
即使外文很好,沟通无障碍,思想,行为方式都还是天差地别
跨国婚姻的利与弊
利:生活多一些乐趣和新奇,生的小孩聪明和漂亮的概率高,可以领略异国风情和文化;弊:免不了文化和习惯上的差异,逢年过节去哪里是个问题,两地探亲又会有一大笔开销等等。
跨国婚姻有什么弊端?
跨国婚姻最大的障碍
一是语言,
二是生活习惯,
三是夫妻关系。有许多离婚的中国女士谈到,日本丈夫傲慢无礼,自私吝啬,强大的男子主义,最受不了的还是性生活。迫使这些中国新娘变得无爱无性,只为生存赚钱,获取居留权糊里糊涂的生活。尽管起初的生活很难耐,等慢慢生活习惯了,语言无障碍了,女方也开始向往大都市的生活,以出去打打工为由,出逃的有之,以各种理由离婚的也有之。
跨国婚姻怎么离婚
法律分析:跨国婚姻可以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按照正常离婚程序,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国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跨国婚姻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跨国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
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首先要熟悉有关法律。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
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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