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离婚在法庭上当天说的话,法院需要调查取证吗

小梅

小梅

一、如果你是原告,那么你就要说明那么夫妻之间出现了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非要离婚的原因。否则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因为那么结婚是自愿、且经过法律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父母、孩子问题等等。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不稳定的家庭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婚的。除非有非常坚实的理由支持你。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除此之外,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取证。

扩展资料:

调查取证的原则

一、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二、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

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三、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

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

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参考资料来源:

张晓平

张晓平

如果你是原告,那么你就要说明那么夫妻之间出现了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非要离婚的原因。否则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因为那么结婚是自愿、且经过法律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父母、孩子问题等等。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不稳定的家庭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婚的。除非有非常坚实的理由支持你。。

wamgqian

wamgqian

一、在法庭上需要进行案件事实调查,法庭外的调查取证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或根据具体案情依职权进行。

结婚是自愿、且经过法律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父母、孩子问题等等。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不稳定的家庭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婚的。除非有非常坚实的理由支持你。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除此之外,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取证。

扩展资料

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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