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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取现、将存款转到父母名下,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转移古董字画、“假投资”等方式将婚内取得的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避免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效果。
1、对于存款。法律未规定超过多大金额的转账或取现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一般法院倾向于与当事人实际生活水平和日常花销水平进行比较后确定一个具体数值。多数情况下,单日单笔超过10000元的转账或取现,或单日频繁转账取现,累计金额较大时,就需要操作方解释相应款项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合理花销。
2、关于房产。如一方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售房款未支付给另一方,或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转移的古董字画。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述,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应古董字画确实存在(如之前在家给古董字画拍摄的照片、双方针对购买该古董字画的聊天记录等),并且现在确由另一方控制,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相应财产进行分割。但该方也并非毫无救济途径,如之后该方能掌握证据证明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未经分割的古董字画是婚内获得的,则可以就未分割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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