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无房申请廉租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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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无房申请廉租房怎么写

离婚女方无房申请廉租房怎么写,廉租房只针对一些贫困户,如果想住廉租房是有条件的,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人会进行清退资格,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廉租房,那么方无房申请廉租房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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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领导:

本人xx,女,现年33岁,无业,本人户口与住址原在本社区xx公司,现我与8岁xx回到我娘家哥嫂家生活,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哥嫂家住xx院内。本人原为xx公司职工,公司破产改制后我下岗失业至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感情纠纷我与丈夫xx正式离婚,女儿判归我抚养,与我一起生活,其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我与丈夫原住房属丈夫的父母所有,不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无房产分割,我只得带着女儿回到我娘家,暂我哥嫂一起居住,晚上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一张床上。因居住狭窄和生活不便,我那上实验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因经常睡不好觉而在课堂上打瞌睡,影响了孩子学习与身体。

离婚后我至今未再婚,我也因文化程度不高,无一技之长,小时候因患中耳炎留下后遗症而致耳聋,一直未找到工作而待业,无任何生活来源,现与女儿两人孤苦伶仃地艰难度日。

尊敬的社区领导,本人离婚至今仍是单身,无房无职业无生活来源,仅靠女儿父亲每月500元生活费已难以维持生计。

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母女二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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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的流程

申请廉租房的流程:


1、当事人向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廉租房的申请流程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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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廉租房

严格来说,看是否能够申请廉租房并不是看当事人是否在离婚后没有住房,此时要看当事人的条件有没有满足当地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条件,要是满足的话,那么才会有申请的资格。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注:可支配收入是指完税后的全部实际现金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离异困难家庭需要办理申请廉租房的除应符合合肥居民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外,还需另外提供的资料包括


1、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


2、离异一年以上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近期未再婚的证明;


3、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须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4、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须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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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人在离婚2年之后满35周岁并且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之后进行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不得申请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三、办理程序: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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